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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旧小区可按“三不”标准实施拆除翻建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日期:2024/7/10 发布时间:9:01:23 浏览次数:473次

央广网北京(记者门庭婷)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砖木结构房屋或经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老旧小区。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居住环境与品质。

同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此外,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征收计划的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危旧房改造基本原则,规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绿色安全、优化简化”的原则实施改造。

《办法》提到,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维修加固和拆除翻建两种模式。

对于危旧房改造的基本要求,《办法》显示,即规定单幢危旧房屋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四不”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三不”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办法》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的内容。规定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应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集实施,为多渠道扩充改造资金,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危旧房改造。其中,政府公房改造资金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纳入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对于危旧房改造可享受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优化供地手续,危旧房拆除翻建类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无需再办理供地手续,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与建筑基底一致,则翻建只能在拆除房屋的建筑基底内进行,如原房屋建设时的净用地范围大于建筑基底,则翻建可在原净用地范围内进行;二是支持提质增容,包括允许非成套及成套住宅每户厨房、卫生间总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最低标准的,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来改善居住条件,并允许有条件的拆除翻建项目增设电梯、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且可增设首层架空,优化第五立面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新增建筑面积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有关规定计算;三是优化规划办理条件,对采取拆除翻建项目,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确有困难的,允许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指标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四是优化消防设计,规定若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可维持现状或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但需采取加强性措施;五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项目,区政府组织完善手续,在土地及房屋主体、功能、面积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先行办理危旧房改造相关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在贷款和公积金等方面可享受的支持措施。

此外,对于危旧房改造程序,规定按照“明确项目改造活动主体、意愿表决、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方案意愿表决、签订改造协议、办理报建手续、组织实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步骤开展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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