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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按职务分为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按年收取。会费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如下表(按人民币计):

会费.png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交纳,全体会员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入会时间按收到的第一次会费时间为准)。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按第四、五条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商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果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商会视情况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核实,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商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监事的监督。

第十五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4月20日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会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