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按职务分为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按年收取。会费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如下表(按人民币计):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交纳,全体会员每年交纳时间为入会所在月份(入会时间按收到的第一次会费时间为准)。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按第四、五条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商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应向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盖有本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九条 会员如果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证作废,商会视情况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确有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本会核实,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商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监事的监督。
第十五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4月20日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会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房地产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