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关于发展人才公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要依托,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解决各层次人才的居住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意见》明确人才公寓建设标准
各地要根据人才分类分层级建设人才公寓,支持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青年人才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青年人才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人才标准由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人才安居补贴可采取租房补贴和安家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意见》指出要增加人才公寓供给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统建或企事业单位自建。政府统建模式由国有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鼓励拿出最好的地块用于人才公寓开发。各地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地块上配建,也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给。
人才公寓投资主体可自主运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方式,引导专业机构推进标准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人才住房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人才公寓应纳入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统一监管。
在对人才公寓发展的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将在土地政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审批程序等方面予以支持。
土地政策
一是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人才公寓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人才公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三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人才公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用作人才公寓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资金支持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对人才公寓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做好资金支持。
税费减免
一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人才公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二是对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审批程序
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将人才公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提高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人才公寓,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投资方可凭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由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公寓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