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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拟出台新规
来源:安徽商报 发布日期:2024/8/19 发布时间:9:09:59 浏览次数:393次

8月13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局联合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环节,预计很快将出台。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评估结果与拆迁补偿金额息息相关。2022年,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较好地规范和指导了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效减少了房屋征收矛盾。目前,该《办法》已到期,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征收当事人的权益,本次结合实际工作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应当使用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同意。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预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直接选定2家评估机构作为评审机构,对项目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或修正后无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评估结果确定为项目货币补偿基准价,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答:可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机构进行复核不得收费。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选派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1/2。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估服务机构实行动态信用管理。如发现评估服务机构以及机构内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工作人员有向房屋征收当事人或中间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一经核实暂不委托该机构承接合肥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及评审业务;情节严重的,将该机构从合肥市评估服务机构中除名,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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