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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闲置土地一定会被无偿收回?
来源: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3/27 发布时间:10:57:27 浏览次数:1060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引发了热议,回复函中认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有闲置土地就会被直接无偿收回吗?

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在用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并不是看到没有使用的土地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如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可能有闲置土地的,需要在30日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需要提交土地的相关材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应该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送达。

闲置土地的处理

对于调查后认定的闲置土地,如果是因为使用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闲置,闲置一年的,需要加收出让或划拨价格20%的闲置税;闲置满2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是因为政府机关导致闲置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可以调整土地用途,让使用权人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与使用权人协商置换土地或协商有偿收回等。

闲置土地处置的救济方式

根据最高院行政庭的答复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下达前,应该先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进行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闲置土地都会被无偿收回,只有是因使用人自己的原因且闲置超过两年的,闲置土地才有可能会被收回。但是在土地收回决定作出前,我们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且闲置土地决定作出后我们也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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