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3%提取;市政公用工程按1.5%。
《办法》由总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四章,六十九条组成。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
矿山工程3.5%;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十项支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强调,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办法》明确,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