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发布《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通知》规定,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但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本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同时,《通知》强调,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建设、出租、运营等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原则上应当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