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印发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细则》明确适用于郑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牵头部门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资源规划、人防、供水、供电、燃气、热力、城建档案等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
申请联合验收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和现状竣工图等。
2、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内容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赋码登录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部门咨询后,下载并填写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至综合受理窗口,预审通过后由牵头部门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也可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咨询申请。
《细则》要求,参验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审核通过后,启动现场验收程序。现场验收应在程序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参验部门和单位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加盖参验单位印章)并通过系统推送至牵头单位,由牵头部门联合验收结果通过系统推至综合发证窗口,同时将纸质文本转送至综合发证窗口。建设单位可根据通知到窗口领取,也可委托免费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