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相比,今年的房地产税立法从“稳妥推进”变为“稳步推进”。
房地产税中的房产税作为一个直接税,因征税对象涉及纳税人私有财产,故而备受市场关注。自从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改革以来,市场对房地产税的改革呼声也日渐高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曾就“房地产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回应了一些市场关注的话题,让大众了解了一些有关房地产税改革的信息。笔者认为,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与深化,首先要通过“开门立法”的途径,让市场各方在思想认识方面达成共识,才能力保最终落地的相关立法得到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房地产税改革对经济层面及社会发展的冲击,确保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稳定。
首先,要明确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目前,市场各方对国内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仍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是建立调控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组成。也有人认为,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房地产税应按照完善直接税体系、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的方向推进。房地产税的功能和定位不同,将直接决定房地产制度设计思路的不同,特别是在制度设计中的税率、征税范围、征税方式以及推出时间上大相径庭。因此,笔者认为,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首先要明确功能定位,不管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还是为了完善税制、为地方政府增加主体税源,都要有一个明确说法。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我们可以将之解读为:从官方顶层设计方面,将房地产税作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税种来推进改革。但这一功能定位能否得到市场各方的广泛认同,仍需官方释放更多的改革信息,在公开透明中寻求共识。
其次,明确房地产税的基本要素,如征税范围、税基、税率、减免税的确定、征管方式等等。目前有人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非常复杂,确定税基比较困难。国内房地产除了有商品房外,还有大量的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都需要在房地产税改革中统一界定。再如,房地产税的计税价格是采取评估模式,还是按照购入价格来确定。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让更多纳税人参与讨论,通过建言献策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达成市场共识后形成立法。“开门立法”是寻求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也是达成最大市场共识的过程。
最后,试点和深化房地产税改革,最终要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厘清市场各方的利益分配。围绕房地产市场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诸多矛盾。在目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缺口,是平衡市场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公共服务的高质量供给和民生问题的改善。
总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需要遵循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答记者问时提出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坚持“开门立法”,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的地方试点工作。建议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城市的地方人大,制定相应方案,按照立法程序向当地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形成最大市场共识后形成草案,在表决后上报全国人大,形成最终的立法,进而由地方政府试点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要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在实践中检验地方版房地产税改革模式的优劣,定位及功能是否准确、能否收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具体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等。根据评估情况,在有针对性的完善后,初步确定全国版的房地产税试点方案,在全国试点施行。
既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那就让大家对房地产税既看得见、摸得着,也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市场预期越明确,越有利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