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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调整须国土部批准批准外的视为违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1/4/13 发布时间:16:16:54 浏览次数:1242次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程序,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确定为挂钩试点省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工作。这位负责人说,未得到试点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将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从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省份共27个。

针对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这位负责人说,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国土资源部再次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同时,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这位负责人说,挂钩周转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从2009年起,周转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实践中,个别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开展‘增减挂钩’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周转指标,导致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这位负责人表示。对此,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是,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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