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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7 发布时间:16:04:44 浏览次数:1547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商品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16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登录限购商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同时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0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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