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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6 发布时间:16:03:20 浏览次数:1519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1035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房价上涨,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稳定房价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考核问责机制,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合理调节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购房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具体限购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及上街区)

三、调整契税优惠政策,鼓励家庭自住需求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延长缓缴政策执行期,支持中小套型住房建设

2011630日前按照我市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认定要求开工建设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除墙改基金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建设劳保费等政府性基金,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五、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切实增加有效供应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切实增加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认真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加大对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是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区位布局,重点在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集中建设一批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社区。二是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三是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自2011年起,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四是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我市城中村、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腾空或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企业自用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五是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建立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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