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
在此之前,郑州、洛阳已拥有地方立法权,至此,我省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市增至10市。
《决定》指出,南阳、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