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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新路同步建地下管廊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日期:2015/7/30 发布时间:10:04:25 浏览次数:1426次

入廊管线单位应交纳适当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一场暴雨,就会引发市民们戏称的‘看海’现象,这还是在一些大城市。目前中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但我们的地下管廊建设严重滞后。加快这方面的建设,很有必要!

  ——李克强7月2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预留控制地下空间

  会议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铺设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这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用好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满足民生之需,而且可以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会议确定,一是各城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二是在全国开展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在探索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已建管廊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加快现有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三是完善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落实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终身责任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入廊管线单位应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将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管廊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融资。通过城市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提升民生福祉。

城市建设重心或向地下转移

  28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分析人士指出,这一创新之举意味着城市建设重心从地上设施建设向地下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转移。

  长期关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江苏省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所所长王香治说,在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具有长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管廊的集约化管理,可以逐步消除“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提升城市的美观;更好集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满足民生之需,而且可以拉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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