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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七部门出台意见促房地产市场发展首套房贷款利率可打七折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5/4/29 发布时间:10:28:36 浏览次数:1081次

记者4月28日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七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对外发布,旨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若干意见》拓宽了保障性住房来源,鼓励商品房存量较多的省辖市、县(市)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若干意见》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其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同时将实行省内异地贷款,并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


《若干意见》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若干意见》指出,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意见》指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同时,积极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并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级政府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支持。


省住建厅负责人介绍,省直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省辖市、县(市)政府也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记者 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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