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成为市民,但有部分拥有城镇户籍的农民并不愿放弃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由此带来的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户口与农村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农业户口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离开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农业户籍对农民来说就没有太多红利意义。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流转,增加农地效益,广大农民是接受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成为市民,为了在城镇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这部分拥有城镇户籍的农民,有的可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并不愿放弃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由此带来的收益。自己权利没丢,收益没减,土地由他人经营未尝不可,这也使农地流转的空间进一步加大。
不过,当前农地流转市场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引导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农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政府在引导流转上发挥作用不够,公共财政对农地经营的支持不均等,使农地流出方对农地流转视同“鸡肋”;二是土地流转监督乏力。对流转的资格审查缺失,流转合同的保障无力,流转后的技术指导偏少,放任流转后农地性质改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地流转市场监督缺位;三是农地流转的同时带来了资源浪费。农地流转后,产业规划指导难把握,使区域内原有的资源平衡被打破,农业生产当中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传统技术和产品、农资资源等被颠覆,导致原有资源浪费。有时由于农地流转贪大图多,经营不善或者无法经营,也使土地资源本身无法发挥出应有效益。
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尤为重要。
一要积极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农地确权是提振农民群众对农地经营信心的重要举措。在农地确权后,积极做好农地资源价值评估,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和要素,确定农地经营权资源价格,通过价格指导,强化农地流转市场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
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认真落实。现在的农地流转监管,虽有农业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等,实际上还是备案管理的形式,监管主体在乡镇或村一级。而这个层面的监管力度非常弱,有的行政村甚至还成立了农地流转合作组织,当起了流入方,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该建立更规范更权威的流转监管机构,通过登记发证、合同监管、农地经营权变更办理等形式,激发监管机制潜能,确保监管到位。
三要加强农地流转后续监管。坚持农地经营权证的法定权能,掌握农地流转市场的变化趋势,把握农地流转市场规律,在强化农地使用权经营收益权能时,强化其流转后的监管权能,通过农地经营权法定占有者的积极监管,确保农地质量不下降,性质不改变,收益不减少,流转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加强对农地流转后的资源利用,发挥资源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