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置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应进行价格认定,对错判、错罚的涉案财物,应当在确认后及时退还……近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与时俱进,为推进我省涉案财物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建立全省统一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明确涉案财物的范围包括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数据共享机制,实行涉案财物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设置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比如:利用政府公物仓库;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原有仓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仓库;统筹利用现有其他固定资产设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实现涉案财物集中存储、移送顺畅、规范处置、监管透明。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退还涉案财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不构成犯罪、需要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随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涉案财物应进行价格认定
《条例》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应当向同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是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为保证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开展,《条例》对价格认定的程序、规则、回避制度、异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提高涉案财物处置效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处置条件并需要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土地、建筑物、车辆等涉案财物,办案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处置。
符合下列情况的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办案单位案件暂存款专用账户:
鲜活物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涉案财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的其他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先行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错判、错罚的涉案财物,应当在确认后及时退还。原物尚未处置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置的,退还处置变价款额;已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退库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对错判、错罚的办案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