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2月24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小区停车位紧张、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少小区甚至上演了一处处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的“车位争夺战”。
新颁布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保证小区停车位资源公平公正的分配?《条例》规定: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眼下,济南部分小区车位(库)“只售不租”,买不起车位的业主只得在小区里“见缝插针”,有的甚至扎堆停放在小区主干道上,既影响了小区交通通行,更拉低了业主生活品质。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全部使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如果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条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针对小区新能源汽车、电动车越来越多的现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