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标识的通知》,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标识,决定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窗口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方便群众识别,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经广泛征集、专家遴选、方案综合、征求意见、网上投票等,部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标识,决定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窗口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标识的含义
不动产登记标识整体采取圆形设计,主色调为红、蓝两色,红色代表热情为民,蓝色代表严肃庄重。外圆上半部分为汉字“不动产登记”,下半部分为英文“Real Estate Registration”。内圆设计内容包含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要素,顶部和线条结合代表房屋、林地,蓝色代表海洋,底端图形和线条结合代表土地、草原,同时也构成了不动产登记簿造型,中间线条底端构成了笔尖效果,寓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标识的使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标识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登记服务大厅、登记窗口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不动产登记标识标牌,方便办事群众识别。另外,也可以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岗位牌、胸章以及内部办公、文书报告、宣传材料等。
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标识的制作要求
不动产登记标识样式及规格可以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使用不动产登记标识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颜色规格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