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加快解决包括缴存职工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于去年年底,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上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申请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对申请试点城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应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首先,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责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其次,要加强项目贷款管理。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再次,要强化项目建设和住房租售管理。试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最后,要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部省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合规的保障性住房给合适的保障对象。
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是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做了周密部署:一是编制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还将出台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二是建设了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运行监管系统,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和异常干预。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联合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目前将重点对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试点项目建设开展督察。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