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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6/1/12 发布时间:8:59:59 浏览次数:2184次

1月11日,财政部网站消息称,将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财政部明确,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


  上述内容出自《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根据《意见》,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意见》还表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民生固收分析师李奇霖认为,政府债务分类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规范举债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未来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均实施限额管理,分别由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债要依据投资项目特点规范发债,禁止无序增加债务。


  《意见》还明确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李奇霖告诉记者:“《意见》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具备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但投资方式规范为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8.6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意见》也给出处置措施。具体来说,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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