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网站日前发布通知称,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以及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这份由住建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还称,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2006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只有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国内购房,一年以下的则不能购房。新规取消“超过一年”的规定。
六部委通知并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暂行规定。
通知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六部委表示,未来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通知称。
该份通知印发日期为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