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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楼市,广州发文!要求地产中介合理降低中介服务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23/12/6 发布时间:10:22:37 浏览次数:172次

      为促进广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广州今日再发文力撑广州楼市。

  12月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此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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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单

  意见全文一共涉及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强化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公开标示价格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四大项内容,其间涉及13小项细则。比如要求地产中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备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在落实明码标价方面,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线下或线上的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其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中介机构合理降低中介服务费用

  最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中介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住建(房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意见还提出,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交易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未经同意,中介不能发送商业性短信和打商业性电话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意见指出,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金融等部门,积极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作用。

  据了解,在广州此次发文之前,今年8月30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联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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