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房地产新政,涉及购房补贴、公积金提取等
台海网2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自2月1日起施行。
优化市场供给 鼓励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土地供应,坚持“以需定供”,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
同时,提升住房供给,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形成有效供应。
鼓励各地在核心区域,选取配套资源完善的优质项目,率先推行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推广菜单式装修,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居住需求。
鼓励各地在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实行预售的,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支持住房消费 支持各地实施购房补贴
适时优化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积极谋划房票接续项目。鼓励各地探索收购存量商品房,促进库存去化。
支持各地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深化住房“以旧换新” 鼓励搭建“卖旧换新”平台
鼓励各地搭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平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鼓励经纪机构优先推介“卖旧”房源,约定旧房出售期限。未在期限内售出的,无责解除协议并退还意向金。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推行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鼓励开发企业针对商品住房“卖旧换新”给予购房优惠。
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同时,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 支持装修和买车位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支持缴存人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购房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
支持缴存人在省内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
支持城市更新提取。缴存人可按照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中个人出资部分。
延续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放宽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
推进城市更新 支持“自拆自建”
支持各地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支持各地探索老旧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新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